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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抢救患者身亡 北京一家医院被判赔8万


  60多岁的杨老太因胸闷到医院急诊室抢救了4个小时后死亡,家属因认为医院有过错将医院告上法院。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在检查和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2005年10月26日凌晨5点,杨老太因突感胸憋被家人送到丰台区一家医院急诊室救治。

  据家属说,当时杨老太神志清醒、言语清晰流利,能自己陈述病情。

  急诊室医生诊断杨老太为心衰,为她注射了一支速尿。医生说要等到早上7点才能为她做透析。家属说,杨老太等了1个多小时后,医院为她进行了血液透析、脱水、强心、吸氧等。上午8点50分左右,杨老太突然出现意识不清、呼吸急促、口吐白沫、口唇发紫的症状。医生立即对她进行紧急抢救,40分钟后,老人死亡。

  杨老太的家人认为,医院在为老人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延误和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导致老人死亡。他们起诉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5万余元。

  医院辩称,杨老太当日出现心衰,经医院吸氧、透析等有效抢救后仍无效。在处理过程中,医院不存在过错。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医学会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杨老太的死亡主要为疾病本身所致,但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技术疏漏,检查和治疗没有完全到位,因此存在过错,但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20%的责任。



顶端 Posted:2007-09-06 10:42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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