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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西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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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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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配套工程。只有建立起新型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使它和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制度一起,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使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较好的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各项改革继续深入进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对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从1999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是:凡在我区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但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中央和自治区所属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县(市)的统筹,执行属地统一政策。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各地要合理确定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用人单位缴费率按照测算的实际比例,一般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率,起步阶段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加,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应作相应的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其标准可按用人单位缴费总额的30%左右掌握,具体比例由各县(市)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研究确定。
    用人单位缴费列支渠道: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由各级财政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发工资时单位代为扣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月划转到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高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给付办法
    各地要根据筹资水平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水平,并制定相关的支付范围和标准。要明确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个人账户主要支付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及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用,也可用于使用统筹基金时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起付线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开管理的方式,可采用按费用划分、按门诊住院划分和按病种划分等几种形式,具体办法,各县(市)要从实际出发,考虑本地区管理手段和经济条件自行研究确定。
    个人账户原则上要实行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目前确有困难的,可以暂时委托用人单位代管。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节余归己,超支自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不能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职工本人因工作调动,个人账户应随同工作关系一并划转,继续使用。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年度内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医疗费用的总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患者在使用统筹基金时,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及社会救助等制度,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为了鼓励职工节省医疗费用,各地要研究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统筹基金中个人负担比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市、县研究确定。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要实行总量控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各地不得相互攀比,盲目提高待遇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医疗保险费用要及时按规定划转和结算,保证基金的及时足额支付。要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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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端 Posted: 2008-03-19 09:56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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