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延庆分局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含兴奋剂物质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的药品安全保障,根据国家局、市局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对照兴奋剂目录认真核对本企业的品种是否含有目录中所列物质。所有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品种必须在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对库存的产品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完成“运动员慎用”字样标注工作后方可出厂;对已上市的产品须主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按时限完成“运动员慎用”字样标注工作。
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兴奋剂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经营,药品零售企业应在店内明示“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严把进货关,对含有兴奋剂物质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一律不得进货。全面清查库存药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要协助生产厂家做好召回工作或征得生产厂家同意后采取补救措施。在完成规范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做好药品的保障供应工作。
进口药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医疗机构要严把进货关,对含有兴奋剂物质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一律不得进货。全面清查库存药品(包括进口药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要协助生产厂家、经营单位做好召回、换货等工作。含有兴奋剂物质但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药品,如确属抢救、临床治疗急需的品种,医疗机构应向药监延庆分局备案;此类药品仅限院内使用,在保障治疗需要的同时,要防止药源性兴奋剂事件的发生。
四、“运动员慎用”字样的标注要字迹清晰、牢固,患者拆开包装后应仍能清晰辨认。
2008年4月1日以后,药品生产企业上市销售的含有兴奋剂物质的药品,其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出售的含有兴奋剂物质的药品,应全部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
此前我分局发布的关于含有兴奋剂物质的药品的相关文件中,凡时限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请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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