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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li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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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按期校验 规范医疗机构执业




  依据《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届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床位不满100张(含无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1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按期办理校验手续,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供与校验有关的情况和材料。在校验期内未按期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校验手续;在校验期届满后未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责令其1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并停止相关诊疗活动。在限期内医疗机构仍不办理校验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需提交的材料可在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网址www.hs.sh.cn)办事指南栏目下载。   

消息来源: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顶端 Posted:2008-05-12 14:36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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