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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霞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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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劳保问题百姓最关注

按照国务院文件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即所谓“统账结合”,是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单独记账。按照本市养老保险规定,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从目前情况看,职工缴费基数越大,数额越高,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额就越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也就越多。

  按照本市养老保险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目前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两部分形成,根据国务院最近公布的养老保险改革的38号文件规定,今后个人账户主要由个人缴费形成,目前本市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缴费工资的8%。

  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生活费用单位支付

  1、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经社保中心同意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用人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此外,被鉴定为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用,其标准为本人工资标准的50%。生活费用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最低工资新标准每月涨了80元

  从今年4月1日开始,本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由每月590元、每小时3.52元调整为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70元、每小时3.4元调整为每月650元、每小时3.9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涨0.8元,由每人每小时5.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6.4元。

  记者侯砚通讯员崔宪伟

  昨天上午,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在中国天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举办了“金桥———中美劳动法合作项目”劳动保障政策咨询专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政策法规处、劳动争议仲裁处、劳动保障监察处等10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就劳动者关心的劳保问题进行了解答。据了解,劳动者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养老金计算、医疗保险费的报销、工伤等级认定及待遇、最低工资标准四方面。

顶端 Posted: 2007-07-16 14:09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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